武政办[2004]56 号
颁布时间:2004-03-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131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 6% 提高到 7% ;市级统筹范围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从 23% 降到 22% ,“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缴费比例仍为 20%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企业缴费比例高于 20%( 不含20% )的,下调 1 个百分点,低于 20%( 含 20% )的,统一调整为 20% .
二、各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