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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4]65号

颁布时间:2004-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政府采购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将《黄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OO四年六月十日

  附:

黄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设备

  (1)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单个品种年采购量5万元以上的电视机、电冰箱。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单个品种年采购量3万元以上的不间断电源、碎纸机。

  (3)家具: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2、办公消耗用品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3万元以上的纸张、硒鼓、磁盘、墨盒。

  3、物资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50万元以上的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

  4、专用材料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药品、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兽医用品、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应用软件。

  5、专用设备

  通讯设备、印刷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6、交通工具

  (1)汽车:包括轿车、越野汽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及其它专用汽车)、摩托车。

  (2)船只。

  (二)工程类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上、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各类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单个项目年采购量5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公务用车保险。

  2、公务用车维修。

  3、公务用车燃油供应。

  4、一、二类会议。

  5、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印刷量5万元以上的印刷。

  二、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单项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上(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货物。

  (二)工程类

  2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系统集成、网络工程30万元以上实行公开招标。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保险、办公家具等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一定期限内的协议供应商。

  三、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列入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准的项目(没有设定限额标准的品目为全部列入,设定限额标准的则为限额标准以上的品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省、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查、备案。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同级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共同推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依法、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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