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发[2004]22号
颁布时间:2004-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
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领导
1、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城区(含开发区,下同)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建设,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帮助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作用,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格局。
2、调整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民政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的社区建设工作。城区党委、政府必须把加强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自治作用,为城市居民提供社会性服务作为重要工作任务,调整和加强社区建设领导力量及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社区建设工作。
二、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社区居委会
3、各城区现有的社区居委会,应以地域性为特征,认同感为纽带,按照便于管理、自治、服务、共建、发展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使社区居委会规模达到1500户以上。
4、新建的住宅小区,凡居民集中居住达1500户以上的,可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居民少于1500户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管理。
5、国企改革后,其社区管理职能移交社区居委会。凡集中居住居民达到1500户以上的原国企职工住宅区(院),可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居民规模少于1500户或居住分散的原国企职工住宅区(院),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管理。企业移交社区管理职能必须同时移交社区居委会办公、活动场所以及社区服务所需的有关资产。
6、社区居委会设立、撤销的审核程序是: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城区政府审查,市民政局审核并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城区政府批准。
三、依法界定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治作用
7、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认真完成《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建设和谐社区;
(4)协助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警务进社区,共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
(5)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6)协助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低保、下岗职工再就业和退休职工管理、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7)向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8、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社区服务信息平台,为居民提供物业管理、法律援助、就业指导等中介服务。
9、有关部门确需社区居委会协助办理的本职工作,必须实行有偿服务,切实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从源头上解决社区居委会负担过重的问题。
四、社区居委会实行依法选举,完善用人机制
10、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必须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每届任期三年。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人数一般为5人,大的社区可适当增加1—2人。社区居委会人员通过代表选举或居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由市、区两级政府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发给适当的生活补贴费,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任期结束后不再享有相应待遇。对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落选的原社区居委会人员,由城区政府妥善安置。原社区居委会人员的安置费用,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转移支付补助。原社区退休人员待遇解决渠道不变。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社区居委会工作条件
11、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是城市建设基础设施之一,规划部门应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地域型”社区居委会无办公用房的,按100平方米、10万元的标准,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后,市、区财政各按50%拨付专款,资金封闭运行,用于办公用房建设。“单位型”社区办公用房,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由单位解决。新开发的“小区型”社区,由市规划部门在审批规划时严格把关,按每社区居委会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统一规划,开发商按规划建设,市、区政府按成本价购买(市、区财政各负担50%),交由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使用。因城市建设需拆除的,必须在社区范围内由拆建部门负责还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一经落实,产权属社区居委会所有。减免、登记都有相应的法规,依法办理即可。每个社区居委会每月办公经费标准定为500元,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六、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党团组织建设,保证和促进社区自治
12、按照“一社区一支部”的要求,成立社区党支部、党总支或党委。建立以街道办事处党委为主体,社区党组织配合,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基层党组织共同参与的社区党建工作新机制,促进社区党的建设,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对于无单位的党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社区党组织管理,即党员关系在社区,党费交纳在社区,党的活动在社区。共青团社区组织的建设,由团市委会同各城区团委组织实施。
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保障社区居委会合法权益
13、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支持社区实行社区自治事务由社区自主管理。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自身的职能,以加强社区建设为已任,切实帮助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实际问题。辖区单位应本着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发挥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促进社区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社区居委会要抓好社区各类服务设施资源的统一开发利用,将社区内各单位过去用于办社会的一些服务设施纳入社区服务事业之中,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效益。产权属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社区服务、经济实体等房屋、设施,以及社区居委会的收入,上级下拨的经费均归社区居委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平调和挪用,更不得以各种理由向社区居委会收取管理费等项费用。
14、每年开展一次社区居委会评议街道办事处和辖区内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活动。评议工作由市、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其结果与单位评先结合起来。今后凡社区成员单位参与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评比,都必须征得社区居委会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同时,定期开展示范城区、示范社区和优秀社区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居委会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