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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中央在鄂和省直单位2004年城镇退役士兵统筹安置计划指标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64号

颁布时间:2004-05-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04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统筹计划指标下达给你们(详细计划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分解下达)。为确保2004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落到实处,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大事,对于支援国防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一定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今年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健全机制,各司其职。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安办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明确责任,落实分工,恪尽职守,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确保政府下达的统筹安置任务按时完成,积极支持国防建设。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安置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高等院校以助学方式完成统筹安置任务的,应向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计划,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办。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纪律观念,积极主动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和思想稳定工作。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本年度目标考核之列,切实加强对安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督办落实。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部门,要予以表彰,做到严格考核,奖惩兑现,确保安置工作的落实。现下达的计划指标只用于政府指令性安排退役士兵中的统筹对象。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干部职工的退役子女、配偶应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包干安置,不得占用此统筹计划。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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