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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政发[2004]9号

颁布时间:2004-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我市行业协会、学会依法进行活动,促进中介机构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4〕14号)精神,现就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理顺体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扶持发展"的原则,规范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的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中介执业活动中可能滋生的腐败现象,为繁荣我市经济,优化发展环境服务。

  (二)目标:规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全面完成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完善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的自律和他律机制;依法规范对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范围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协会和学会。

  (二)与市场经济活动有密切关系、依靠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一是以财务会计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等;二是以房地产、工程技术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土地评估所、房地产评估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监理机构等;三是以法律法规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公证服务机构等;四是其它行业,如拍卖机构、价格鉴证机构、人才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等。

  (三)在编制部门登记的具有中介性质的事业法人和非法人事业单位。

  三、内容和措施

  (一)审定行业协会、学会和事业单位的登记资格,凡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应予以注销。

  (二)对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重新审定,凡达不到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撤销,依法取缔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从业的中介机构。

  (三)对行业协会、学会开展活动和中介机构的从业情况进行检查。

  (四)检查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和事业单位改革情况。除上级有特殊规定外,凡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与原主管或部门彻底脱钩。

  (五)脱钩后的中介机构依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改制,可按行业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六)建立健全规范管理的规章制度。一是完善前置审批制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统一中介机构的审批标准,减少审批程序,实行归口审批管理,促进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二是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执业守则等,切实解决中介机构垄断经营、同行业无序竞争以及违规经营等问题。三是建立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引导其诚信执业,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和公布。

  四、方法步骤

  整顿规范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时间:6月底以前)。在去年初步清理的基础上,各级民政、工商、编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类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调查,分类造册、汇总统计其基本数据,上报市整顿规范办公室(市政府纠风办)。

  第二阶段:分类处理(时间:7至8月)。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健全、运作规范的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予以保留,结合年检重新登记;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必须在自查阶段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所有协会、学会、社会中介机构都必须在8月底前与原主管或单位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脱钩,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时间:9至10月)。建立健全规范的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保证整顿、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工作办公室,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民政局、工商局、物价局、法制办、编办等单位配合,并从上述单位各明确一名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纠风办。市纪委副书纪、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纠风办主任周治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兰培广、市民政局调研员付长江、市工商局副局长胡中其、市编办副主任陈德范任办公室副主任,整顿规范涉及到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配合专班开展工作。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整顿的基本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整顿规范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整顿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二)整顿规范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三)严肃整顿、规范工作纪律。对隐瞒不报、该脱钩不脱钩或明脱暗不脱、从中介机构获得非法利益等行为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直接违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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