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04]20号
颁布时间:2004-03-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2004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发至县级政府)
关于2004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调动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增加水稻有效供给,按照中央规定,对推广使用水稻良种的农户实行直接补贴政策。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水稻良种推广补贴崐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落实好国家良种补贴政策,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第一批资金下拨。中央安排我省第一批水稻良种补贴资金,按2003年全省水稻良种实际推广面积和国家规定的每亩补贴15元标准,省、市财政抓紧下达资金,务于3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为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专户,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水稻良种种植计划审崐核后,经县农业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签字,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农经站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农业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专户,由乡镇农经站以村为单位按播种面积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户。
二、第二批资金申报与下拨。各市财政局和农村经济发展局在水稻播种后20天内,将本地区水稻良种推广实际面积与已补贴面积的差额面积,按国家补贴标准计算所需补贴资金,联合申请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共同审核认定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省在收到中央第二批补贴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市;市财政在收到省下达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县“农业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专户,再按本文第一条规定拨付到农户。
三、资金管理。水稻良种补贴资金运行管理实行省级列支、专户直拨、封闭运行。水稻良种推广的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四、资金使用。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补贴政策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户公开的原则。种植水稻的农户播种后向所在村申报当年良种水稻种植面积,乡镇政府对各村申报数审核并汇总后,要在各自然村按户张榜公示良种水稻种植面积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群众意见修改后再予张榜公布。农户在领取补贴资金时,要通过登记身份证号码或按手印等方式并签名备查。
五、良种供应。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本省推广的水稻良种品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农民推荐并公布水稻良种的供种单位,由农民自愿选择购买。为确保农民受益,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严格审定和控制种子价格,保证种子质量,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子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现象。
六、档案管理。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稻良种推广工作。统一建立水稻良种补贴档案、分乡镇的补贴清册和发放到户的水稻良种补贴卡片。
七、严明纪律。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抵扣、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否则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要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八、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下达补贴资金指标时,要抄送同级审计、监察和物价部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水稻良种补贴的专线举报电话,会同县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农民群众举报事项。财政、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到农民手中。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