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04]40号
颁布时间:2004-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日
(发至县级政府)
关于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省国家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考试质量和信誉,营造公正、公平的国家教育考试环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有关法规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的职责
各级政府是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领导本辖区内国家教育考试的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负责制定考试环境建设和整治工作的规划、目标以及涉及全局的制度和规定;负责明确招考委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和分工,提出工作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主持召开本辖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地签订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责任状。对下级政府承担的责任行使督促检查权,督促检查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领导本辖区内国家教育考试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决定是否启用应急处理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四)制定对本辖区内国家教育考试投入的财政政策,在保证正常经费的前提下,采取建立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等手段,加大对国家教育考试及其综合整治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
(五)研究制定本辖区内涉考工作人员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行为的奖励和处罚规定,并对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适时做出本级政府的奖励和处罚决定。
(六)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及时妥善地处理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教育部门和考试机构
1.主持本区域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2.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考试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考试纪律;依法严密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教育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考风考纪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防止考场舞弊,查处违规违纪考生和舞弊涉考工作人员。
3.加强考试机构、考试场所和国家教育考试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并管理试卷保密室,会同公安、保密部门对命题、印卷场所保密条件及试卷保密室建设进行检查、验收;与公安、保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试卷的命制、印刷、运送、保管、评阅全过程的安全保密工崐作。
4.选聘涉考工作人员并进行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将涉考人员的工作表现,作为对教师和教育干部师德、品行要求和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工作队伍的常规管理。
5.建设诚信考试教育体系,把学生考试诚信作为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方面,与考生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建立考生诚信档案。
(二)宣传部门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诚信、守规、守纪、守法考试的宣传力度,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有效的舆论监督,营造“诚信考试光荣,作弊违纪可耻”的社会风尚。
2.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新闻宣传稿件的把关、审核,适时、适度、客观、准确地宣传报道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情况。
3.要求新闻记者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禁止以任何方式炒作国家教育考试新闻和各工作环节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三)公安部门
1.制定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整治方案,协调各警种指挥,切实提高治安控制能力,积极营造良好的国家教育考试的社会治安环境。
2.会同教育、保密部门对试卷保密室建设进行检查、验收;加强对试卷印制厂厂区外围的巡逻防范;协助配合考试机构做好试卷运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
3.加强校园及考点周边地区治安秩序、交通安全的整治工作。督促、指导、检查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加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语言的提示功能,做好考试时段考生进退考场的交通疏导。
4.加强对校舍及校园周边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督促进行全面彻底的整改,确保学校和考场安全。
5.加强户口的审核把关工作,防止利用地域差别作弊,杜绝“高考、中考移民”,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正常秩序。
6.严厉打击盗窃、传播、出售考卷案件以及考前以卖题为名进行的诈骗行为。一经发现,迅速立案侦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保密部门
1.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标准和技术防范要求,对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入闱场所环境及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入闱命题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明确入闱命题人员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2.会同教育、公安部门对试卷保密室建设进行检查、验收,并对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教育部门和考试机构制订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范;监督、检查考试机构在试卷命制、印刷、运送、保管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程序和保密纪律;协助配合考试机构做好国家教育考试全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监察部门
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的违纪行为,对于“考场腐败”案件及有关责任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受理、从快惩处。
(六)卫生部门
1.加强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在大型国家教育考试前要对考生集中食宿地的饮食卫生进行重点检查,严防出现群体食物中毒和流行传染病发生,创造卫生方便的食宿环境,确保考试期间考生饮食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
2.各级医疗机构在国家教育考试期间,要向各个考点派驻医务人员,出动考生专用120流动医疗救护车,应对突发事件,为考生服务。
3.有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备考和考试期间,设立考生心理咨询门诊和热线咨询电话,帮助考生减轻考试压力。
(七)交通运输部门
做好考试期间的交通安全工作,为考生提供创造畅通便利的交通环境。提倡公交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公司为考生提供免费乘车和预约乘车服务,方便考生顺利参加考试。
三、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制度
(一)招考委会议制度
各级招考委要定期召开招考委工作会议,统筹协调并解决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处理突发性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招考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整治我省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的强大合力和长效机制,共同创建我省国家教育考试的良好社会环境、政策环境、诚信环境、保密环境和舆论环境。
(二)报告制度
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教育、公安、保密部门要建立自下而上的请示、报告和通报制度。下级政府要按制度要求将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中重要情况、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工作进程、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不能由本级政府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请示和报告,需要告知和沟通的事项要向本级或上级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通报。上级政府要及时答复下级政府的请示事项,考试进行期间的请示事项和紧急事项要在第一时间内予以答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向同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及时报告考试组织实施的全面情况。遇有试卷失密、丢失、损毁、考场失控、群体舞弊、考点治安案件等影响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和公正的重大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同时向本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有效解决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信誉和权威性。
(三)督察制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对国家教育考试各关键工作环节的督察制度,对所属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和落实上级政府和联席会议要求而采取的措施进行督察,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教育考试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察督办,限期整改。上一级政府要对下一级政府履行其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的责任及保障国家教育考试顺利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等情况进行全面督察或专项督察。督察工作要求真务实,督察督办的内容、时限都要记录在案,并将督察督办结果及时向省、市、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汇报。
(四)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在明确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的前提下,逐级签订综合整治国家教育考试环境责任状。通过建立和认真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在我省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中,一旦发生因领导缺位、管理不严、工作失误,造成试卷失密、盗窃、丢失、损毁、考风不正、考纪不严、考场失控、群体舞弊等重大事件,必须认真、严肃地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并视问题的性质、情节、后果及影响的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并依法对触犯刑律的刑事犯罪、渎职犯罪予以严惩。
(五)新闻宣传制度
各级教育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新闻稿件审查把关制度,确保省、市教育考试机构发布的招生考试工作信息准确、适时、畅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凡涉及招生考试的重大政策调整和改革措施的新闻报道,要以省、市教育考试机构发布的新闻通稿为依据,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准确,避免误导社会舆论。
(六)应急预案制度
各级教育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建立应急预案制度,制订切实有效的预案和防范措施。凡涉及面大,参考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国家教育考试都要在考试实施前,制定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严肃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纪律
(一)保密工作纪律
1.当年有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涉考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参加任何与命题、印卷、运卷、评崐卷等与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事项相关的工作。上述工作人员必须提前向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党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
2.未经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工作主管领导和安全保密工作负责人允许,任何国家教育考试的涉考工作人员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涉密场所、接触涉密材料。
3.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 响询问和探听与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相关的任何信息。因职责所需接触相关信息的国家公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保密制度,自觉保守国家秘密。
(二)组织工作纪律
1.任何国家教育考试的涉考工作人员都不得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强令和胁迫其他涉考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或办理其请托事项。
2.任何国家教育考试的涉考工作人员都不得使用任 何手段将不符合要求的人调入和安排到国家教育考试管理和监考队伍,或为达不到培训要求的涉考工作人员打招呼、讲人情。
3.在正式对外公布之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无关场合向无关人员谈及和泄露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构成情况和主考、副主考、监考教师、评卷教师名单;在任何场合都不得向规定之外的任何人泄露命题教师和入闱人员名单。
(三)执法工作纪律
1.国家教育考试涉考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 念,在国家教育考试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中,必须确保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的执法执纪行为。
2.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查处违纪违法案 件中,对应当移交其他组织和机关的案件要及时移交,不允许瞒案不报、压案不办。
3.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工作人员对于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要求保护其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的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时,不得不予答复和办理。
对于违反上述各项工作纪律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于主要领导违反工作纪律、集体违反工作纪律、多人违反工作纪律或虽然违反纪律人数较少,但情节特别恶劣的相关单位,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取消评优资格、行风建设一票否决及撤销相应国家教育考试资格等处罚。
省教育厅
二○○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