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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43号

颁布时间:2004-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发至县级政府)

  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发挥国有资产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围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经济组织(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具体包括:

  1.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2.由省直各单位(含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下同)管理、目前尚未脱钩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

  3.由省属各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以及省直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4.由各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以及由市直各单位管理、目前尚未脱钩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

  5.由市属各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以及市直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原则

  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应依据以下原则:

  1.全面监管,杜绝遗漏。除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外,所有省、市所属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都要纳入监管范围,实施全方位管理。

  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原省、市两级政府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仍作为划分两级出资人履行职责的依据,即目前产权在各市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暂不作调整,由市政崐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负责指导和监督。

  3.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省、市两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要依据行业和地区分布、资产数量和资产质量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4.科学监管,不断完善。依据《条例》的基本原则,实行科学监管,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完善。

  三、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方式

  根据目前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行业、地域分布和资产的数量、质量状况,采取分类监管的方式。

  1.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由省政府确定,授权省国资委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予以公布和监管。省国资委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崐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安全完整;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及财务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代表省政府向企业派出监事会;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监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并进行调控;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收取国有资产收益;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对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投资、发行债券、资产抵押、担保、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企业兼并、分立、合并、改革、重组、破产等重大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2.由省直各单位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均纳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各种财务、资产的报表和统计资料需上报省国资委。现阶段的监管事项,暂由省国资委授权或委托相应的管理部门(单位)行使日常管理权利,并按照《条例》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界定和明晰产权,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安全完整;指导和推进企业改革和重组,对国有资产进行整合、归并,缩短企业管理链条;实施企业国有资产及财务基础管理;监管企业的工资分配水平并进行调控;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推进应脱崐钩企业与主管部门(单位)脱钩的工作,实行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处置、企业改制等事项,需由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上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

  3.由各市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目前由各市政府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各市政府责成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的部门或机构依据《条例》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管理。省国资委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法规、政策,确保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统一、规范。各市发生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增资扩股、配股、国有股质押等国有股权管理事项、跨地区(含省、市)资产变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及进行有关工资、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管试点等,须报省国资委履行相关审批、审核或核准手续。在推进企业改革中,属于我省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的国有大型企业,因改制需要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不再拥有国有控股地位的,必须经各市政府同意,并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其他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因转让产权而导致不再拥有国有控股地位的,必须经各市政府同意,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再操作。

  四、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1.各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坚决杜绝漏管现象。对于监管不力、监管不当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各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不按规定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国资委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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