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04]47号
颁布时间:2004-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0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四日
(发至县级政府)
关于做好200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2004年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继续减轻农民负担的关键一年。为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做好我省200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深入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坚持对涉农收费项目的专项治理和整顿,完善和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巩固已有的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深入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和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要在巩固现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取消不应当由农民负担的税费项目,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的统崐一。2004年,全省农业税税率要降低三个百分点,各地要严格按照减税比例调减到户,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各级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下拨到位。
(一)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配套改革。一是要严格按照省定的比例和标准全面完成合乡并村工作。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建制,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按规定严格控制村级组织干部人数,做好村集体资产审计和村干部离任审计,平稳完成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二是继续调整和优化农村教育布局,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4]7号),切实减轻农村学生和家长的负担。三是在防止新债发生的基础上,稳妥化解村级不良债务,保持农村社会的崐稳定。
(二)规范农业税的征收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26号)精神,依法规范农业税征收行为。
(三)严格执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规定,加强义务工的使用管理。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村级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准违背议事程序、扩大议事范围、超过规定崐标准;不准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的固定负担项目;不准层层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准将筹集的资金挤占、平调、上解使用不准强行以资代劳。2004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义务工不得超过6个,严格用于税费改革前开始的在建工程,不得在新的项目中使用义务工。使用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义务工,必须及时准确开具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此项工作牵头单位为省税改办,负责单位为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编委办。
三、认真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要切实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管理,强化对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监督工作,巩固清理工作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取消”的规定,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将收费对象由农民向学生转移,不准将收费向押金、罚款转移,变相增加农民负担。此项工作监管单位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监察厅。
继续将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作为今年专项治理的重点,积极探索治本之策。
(一)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进行专项治理。治理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一是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抗旱、排涝及特殊情况难以做到计量收费和暂时难以安装计量设施的,应按直接受益情况据实分摊。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搞好“一价崐到户”、“一票收费”的终端水价制试点工作。二是农村用电抄表到户,计量收取,不准乱加价和搭车收费。农村电网已经改造完成的地方,要坚决落实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农村电网改造还没有完成的地方要严格执崐行省物价局批准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在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的基础上,规范农业生产、商业等各类农村用电价格,保证农业生产用电。三是要减少农机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不准超标准收费。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减半收取路桥通行费。将农机收费治理工作向工商、交通等系统延伸,全面减轻农机户的负担。四是要认真落实涉农工商管理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农民通过从事个体经营增加收入。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尚未改为定额收取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应本着减轻农民负担原则指导各市物价、财政部门尽快核定定额收费标准;农民进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强行收取崐会费。此项工作监管单位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监察厅,负责单位为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农电局。
(二)对农民建房收费的专项治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自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此项工作监管单位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监察厅,负责单位为省建设厅。
(三)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严肃查处义务教育阶段与招生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收费卡制度,凡是出现乱收费行为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校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此项工作监管单位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监察厅,负责单位为省教育厅。
(四)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必要费用(《暂住证》工本费、《流动人口崐婚育证明》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崐消。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对经营性服务收费应进行公示,没崐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取。对在城市中小学接受义务崐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在就学时与当地学生享受相同的政策,收费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此项工作监管单位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监察厅,负责单位为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
四、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
(一)进一步提高“公示制”的质量和水平。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今年上半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将组成涉农税收、收费、价格公示工作检查组,对不公示、公示不规范,或将违规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等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此项工作负责单位为省物价局,有关部门配合。
涉农税收还要做好“五项优惠政策”的公示和宣传工作,即:一是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一律免征增值税。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50%以上的,月销售额合计达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达不到200元的,也免征增值税。五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此项工作监管单位为省物价局,负责单位为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全省农村中小学全部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让更多的农民受益。此项工作监管单位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负责单位为省教育厅。
(三)把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落到实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乡村基层组织、学校崐或向农民、学生摊派报刊征订。乡村基层组织、学校也不得替农民、学生代订报刊,不得代扣代缴订阅费用。严禁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转嫁给农民或学生。各地要严格执行省里规定的村级报刊订阅限额,坚决抵制各种摊派行为。此项工作监管单位为省监察厅(纠风办),负责单位为省新闻出版局、省农委。
(四)严格执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崐号)的规定,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杜绝隐瞒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处的现象。一旦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尤其是由于征收税费引发的农民非正常死亡或伤残的案(事)件,不论发崐生时是否定性为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各地都要在第一时间如实向上一级政府、纠风办和农业部门报告案情。省纠风办和省农委应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按要求及时将案情联合上报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对案(事)件处理不崐到位的,上级纠风办和农业部门要及时督办;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加重处理,并予以通报和曝光。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做为减轻农民负担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本辖区内不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各有关涉农部门要带头执行中央和崐省委、省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按照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崐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此项工作负责单位为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配合单位为省农委。
五、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各市、县要做好今年年中和年底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将在12月份在全省进行一次农民负担专项检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受理农民负担问题的来信来访。对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对属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及时转办。对上级部门责成查处的,要按时限要求报告结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长期不解决并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此项工作牵头单位为省农委,配合单位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做好新阶段的农业和农村工作,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义重大,任重道远。各地区、有关部门应注意分析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减轻农民负崐担的治本措施。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转变干部工作作风,为彻底减轻农民负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省农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审计厅
省政府法制办
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