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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72号

颁布时间:2006-10-17 16:09:37.000 发文单位: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

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准确评价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授权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和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由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有关机构配合实施。

  第四条 评查机关每年应制定年度评查计划安排,至少开展一次案卷评查活动。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评查机关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组织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互查互评。

  第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统一的评查标准。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案卷。行政执法案件办结、执行完毕后20日内应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案件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七条 案卷评查的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八)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九)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十)是否依法向司法机关移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一)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十二)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三)案卷制作归档是否规范、正确。

  第九条 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至少应有两名。评查人员分别查阅案卷,再由评查小组综合评分,作为被评查单位案卷的评查得分。

  第十条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被评查单位提出,并要求限期整改。被评查单位可作陈述、申辩。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评优资格。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行政执法案件,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评查机关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归纳总结,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纠正。如次年案卷评查时发现仍未整改的,对该单位相应项目加倍扣分。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人员违背公正、公平的原则,徇私舞弊的,3年内不得参与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记分标准,由评查机关在评查前制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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