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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备案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6]113号

颁布时间:2006-12-20 16:11:27.000 发文单位:文山州人民政府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文山州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文山州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施工企业是指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我州,进入我州承接公路、铁路、电站、房屋建筑、煤矿、非煤矿山等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来施工企业)。

  第三条 凡承接本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外来施工企业,必须按本办法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管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条 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登记备案分为单项工程备案和年度备案。对临时到我州承接建设工程的外来施工企业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对长期在我州承接建设工程的外来施工企业需进行年度备案。取得《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认定书》的外来施工企业,可凭有关许可证件承担已备案的单项工程的施工;取得《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备案认定书》的外来施工企业,在备案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在该县不再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手续而直接进行有关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

  第五条 须进行单项工程备案的外来施工企业,须在接到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非招投标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日)30日内,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管理备案手续。办理年度备案的外来施工企业,须在每年的1月30日前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管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外来施工企业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

  (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相关证明材料;

  (七)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业绩情况。

  第七条 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八条 外来施工企业办理年度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在辖区内固定办公住所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四)在文山州内承建工程情况;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

  (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材料;

  (七)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业绩情况。

  第九条 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州、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业主要督促外来施工企业,按规定到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管理备案手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外来企业施工的安全监管。

  第十一条 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外来施工企业的安全备案和后续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加强对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跟踪检查。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各县安全管理备案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备案手续的外来施工企业擅自施工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其实施停产整顿,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准予施工。对既不办理安全管理备案又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停产整顿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对经备案审查,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备案,并及时向工程发包方提出重新发包,变更施工单位的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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