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加强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管理通知

沪港安[2004]1号

颁布时间:2005-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港口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我局已下发了《关于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港安〔2004〕1号)。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港口包装危险货物作业行为,现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前24小时,须向市港口局办理危险货物作业申报。未经核准,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二、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按市港口局《关于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港安〔2004〕1号)和《上海港口包装危险货物作业申报规定》(附件一)以及《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申报规定》(附件二),办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三、对包装或须提供有关单证的危险货物作业须当面申报。市港口局当面申报受理点:

  ㈠武进路151号1楼(限洋山深水港区及其辅助作业区外的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㈡洋山深水港区观海东路管理中心大楼五楼(限洋山深水港区及其辅助作业区的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委托他人办理作业申报的,应出具委托书。申报人出示委托书后,方可办理申报。

  五、市港口局当面申报受理点接受申报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附件三)及相关单证等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上,加盖“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核准章㈠”或“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核准章㈡”;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材料予以退还。

  六、市港口局安监处负责对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超作业量、超作业方式、特殊包装形式、提供等效单证等)申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出具盖有“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核准章”的函件,告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请人;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将材料退还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请人。

  七、对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申报,市港口局安监处核准后,应及时将核准情况抄送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或市港口局洋山港区管理办公室。

  八、与海事部门有关危险货物信息(包括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核准情况)通报事宜,仍按市港口局与海事局确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内河区域港口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仍按原规定办理。

  十、上述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港口包装危险货物作业申报规定》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港口包装危险货物作业申报规定

    一、填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在作业申报前应如实、正确、完整地填写由市港口局提供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一式三份)。申报时须提交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

  二、对第1、3、4、5、6、8、9类包装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第1类爆炸品(民用爆炸品)、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危险货物,在申报出口作业时,应附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或交通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正本。

  三、对第2类包装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第2类气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在申报出口作业时,应附交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四、对第7类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第7类放射性物品,在申报进、出口作业时,应分别附交国外专业机构出具的近期“检测证明”和相关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五、对中型散装容器装运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中型散装容器(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s),简称中散(IBCS),有柔性和刚性之分,在出口装载危险货物的柔性中散作业时,应附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在出口装载危险货物的刚性中散作业时,一般情况下,应附交船检部门(船级社)检验合格出具的“相关证书”。

  六、对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可移动罐柜(Portble Tank)有多种形式的罐柜,在出口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罐柜作业时,应附交各国(地)“船级社”出具的相关“证明书”;槽罐车和其它罐柜装载危险货物出、进口时,应分别附交国内、外专业机构或“船级社”出具的相关“证明书”。

  七、对散装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根据对装卸、储存可能造成的危害,在进、出口作业时,申报人认为有必要,应附交“添加剂”(稳定剂、抑制剂、阻聚剂、抗氧剂、钝化剂、稀释剂等等)证明书。

  八、对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集装箱装运出口危险货物,除了符合上述相应作业申报时应附交的“有关单证”外,还应附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九、对限量内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限量内出口危险货物,在作业申报时,应附交“限量内危险货物证明书”。

  十、对“未列明”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在进出口“未列明”的危险货物作业时,对作业任一“未列明”的危险货物,无论其以任何一种形式作业,都应附交有效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十一、对航务处(内河区域)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在内河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其作业申报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

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申报规定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对特殊作业(超作业量、超作业方式、特殊包装形式、提供等效单证等)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市港口局业务受理室(限洋山深水港区及其辅助作业区外的危险货物作业)以及洋山深水港区观海东路管理中心大楼五楼(限洋山深水港区及其辅助作业区的危险货物作业)办理申报。

  二、申报时应提交本单位危险货物特殊作业情况的专题报告(红头文件,有文号、有标题)及其相关单证、报告等。

  三、市港口局(安监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危险货物特殊作业申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出具盖有“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核准章”的函件,告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请人。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将材料退还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请人。

  四、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申报,安监处核准后,应及时将核准情况抄送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或市港口局洋山港区管理办公室。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