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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多层住宅实行沉降检测的通知

沪建建[1998]0713号

颁布时间:1998-08-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住宅发展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开发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解决多层住宅沉降量过大和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质量问题,现就多层住宅实行沉降检测通知如下:

  一、各住宅开发企业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沪建建(97)第0594号文,控制多层住宅的沉降。

  二、13年1月1日后竣工的多层住宅,住宅开发企业与建设单位必须负责进行沉降检测。

  三、1998年10月1日前竣工的多层住宅,以上海市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08—11—89)表4.3.7中所列实测值为沉降检测标准;98年10月1日后竣工的多层住宅以沪建建(97)第0594号文为检测标准。

  沉降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采取加固补强措施。尚未销售和交付使用的,必须经加固补强稳定后方可销售、交付使用。

  四、在建的多层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沪建建(97)第0594号文的规定,做好沉降计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沪建建(97)第0594号文的有关规定,做好沉降观测,控制沉降量。

  五、未按通知要求执行的多层住宅工程,不得竣工验收。

  六、多层住宅沉降检测可委托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或有资质单位承担。

  七、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多层住宅沉降检测的监督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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