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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多层住宅建筑设计地基容许变形值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1997]第0594号

颁布时间:1997-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多层住宅建筑设计地基容许变形值控制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1.多层建筑物基础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物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掌握地基土层分布及其主要物理力学性质,查清填土、暗洪、地下障碍物等浅层不良工程地质条件以及已进行的预处理措施。

  2.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多层住宅建筑,必须验算基础中心最终沉降量。

  3.当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且建筑物的长高比(3时基础中心容许最终沉降量为25cm,建筑物的长度比一5时基础中心容许最终沉降量为 15cm;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且建筑物的长高比运3时基础中心容许最终沉降量为30cm,建筑物的长高比一5时基础中心容许最终沉降量为20cm.(1)建筑物建造在土质均匀的地基上;

  (2)建筑物平面形状规则整齐;

  (3)同一基础上的建筑物各单元的高度、荷载、刚度接近;

  (4)砌体承重结构墙体材料为粘土砖。

  4.多层住宅建筑荷载的重心尽可能与基础底面形心重合,条状建筑物荷载重心与基础底面形心横向偏心距不应超过建筑物基础外包宽度的15/1000;点状建筑物荷载重心与基础底面形心双向偏,O距分别不应超过相应建筑物基础外包尺寸的15/1000. 5.为预防或减少由于地基变形引起建筑物的结构损坏或影响使用,必须采取上海市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08—11—89)第十章中减少地基变形及使建筑物适应地基变形的有关措施。

  6.多层住宅建筑物的各类管道设计应采取相应措施,以满足建筑物最终容许沉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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