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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具体操作意见

沪联产交[2005]042号

颁布时间:2005-04-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已经下发,请各部门严格执行并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具体执行的起始日期的问题。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公布之日作为实施起始日。凡是2005年4月15日递交给本所,本所受理的符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产权交易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005年4月15日之前本所已经受理,尚未出具交易凭证的,应当按《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要求,补办有关的程序和材料;2005年4月15日之前,本所已经出具交易凭证,尚未到工商完成产权变更的,要尽快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提出具体意见并将有关项目情况报市产管办和市国资委备案。

  二、关于管理层范围,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执行并由转让单位出具书面承诺。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四、凡是经营者受让的产权交易项目,审核中应当要求其提供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凡是经营者参与受让的产权交易项目,还应当要求受让方提供“经营者公平受让承诺书”,明确承诺,不违反《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有关禁止性规定并公开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以及受让资金来源等。

  六、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的企业,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办理。

  七、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工作,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八、符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产权交易项目,执行时不能确定的,应当按内审程序提交审委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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