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联产交[2004]033号

颁布时间:2004-04-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就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按程序履行批准手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或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授权经营公司下属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由授权经营公司出具批复。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通过市场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的所有者应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到联交所公开挂牌(经批准的除外),转让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的近期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的揭示和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推介意见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确认或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当挂牌期满没有征集到受让意愿人,需再次挂牌的,挂牌价格下浮幅度不得超过前次挂牌价格的10%.当挂牌价格低于评估价90%时,需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内,出让方不得变动挂牌主要内容和条件,未经批准不得撤回转让信息。

  三、联交所应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建立挂牌信息反馈制度联交所对申请挂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挂牌要求的,通过联交所网站(www.suaee.com)和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公开披露,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告知出让方和受托会员。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内,联交所由专人记录、整理市场反馈信息。挂牌20个工作日后,联交所及时将《信息反馈函》函告受托会员和出让方。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根据市场反馈情况决定交易方式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内,受让意愿人委托会员到联交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联交所合同产权出让方审核受让意愿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出让方提出的必要受让条件,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登记。

  若经登记符合条件的受让意愿人仅有一个,可由交易双方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完成交易。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意愿人的,联交所应与出让方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依据拍卖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要求,由联交所组织实施竞价转让。

  五、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落实好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因改制或出让国有产权导致改变国有控股地位的,应在企业实施改制或转让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企业改制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妥善安置原国有企业职工的条款或附具有与合同等效的协议。

  六、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因改制或出让国有产权导致改变国有控股地位的,应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若要变更债务的应附送主要债权人书面同意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

  七、受让方应按《办法》规定实施价款支付程序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款,应严格按《办法》规定程序履行,受让方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因特殊情况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八、做好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规范衔接工作产权经纪组织应当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项目挂牌、洽谈咨询、签订合同等工作,尽职核实交易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

  产权经纪组织应规范从事经纪业务,并切实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在同一宗挂牌成交项目中,产权经纪组织只能接受一方的委托,不能同时接受多方的委托。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