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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综治[2001]01号

颁布时间:2001-0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各监狱、少管所:

  我局《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自1997年7月印发各监狱、少管所贯彻执行以来,已历时3年有余,有力地促进了各单位社会帮教志愿者活动的开展,发挥了规范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作用。最近根据这个规定在试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征求部分地区的意见,对这个规定作了适当修订,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我局《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自行终止。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二00一年一月八日

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为了贯彻、落实《监狱法》和中央综治委[199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改进和加强社会帮教工作,规范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深化监狱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由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志愿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贡献并经组织挑选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运用多种形式,配合监狱的改造工作,是参与教育改造罪犯的一支不可少的辅助力量。

  三、监狱依据案由、刑期、犯罪主要原因、认罪悔改表现、转化程度和家庭情况等因素,确定被帮教的罪犯。由监狱人民警察、社会帮教志愿者、被帮教罪犯三方签订《帮教协议书》,使帮教工作正常启动。

  四、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主要内容:

  (1)配合监狱人民警察,帮助罪犯加深对罪行的认识,增强罪犯的罪责感;

  (2)努力做好罪犯的家庭工作,沟通罪犯与原生活所在地区的联系,帮助稳定罪犯的改造情绪;

  (3)向罪犯传递社会发展变化的各类信息,帮助罪犯缩短与社会发展的认识差距;

  (4)对临近刑满释放的罪犯从思想观念、文化学习或就业技能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

  (5)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罪犯,通过地区或部门帮助解决或缓解实际问题,促进罪犯的改造。

  五、社会帮教志愿者与被帮教罪犯开展“结对”帮教,平时以通信为主,主管干警对罪犯信件依法检查后,可附加简要评语,供社会帮教志愿者参考;主管干警对社会帮教志愿者的帮教信必须具体了解,使管教与帮教在总体上贴近、同步。社会帮教志愿者应不定期会见罪犯进行帮教。有特殊情况,社会帮教志愿者可通过监狱综治专职干部预约与罪犯进行电话交流。

  结合教育改造工作的特点,在监狱教育改造部门的安排下,社会帮教志愿者可运用多种形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活动,讲实际,求实效。

  六、监狱人民警察应该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把狱内个别教育与社会帮教志愿者对罪犯的“结对”帮教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在教育改造中的辅助作用。

  七、监狱建立社会帮教情况通报制度,加强监狱人民警察与社会帮教志愿者的联系,提高工作成效。

  监狱应及时通报的情况:

  (1)每季度通报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和等级管理的处遇;

  (2)被帮教罪犯的奖惩;

  (3)被帮教罪犯的监外执行、假释、刑满释放等基本情况。

  社会帮教志愿者应及时反馈的情况(1)社会帮教志愿者掌握、了解的罪犯思想状况、罪犯或家庭的不稳定因素;

  (2)其他特殊情况。

  监狱部门由被帮教罪犯的主管干警负责落实上述情况的通报。如主管干警工作调动,应移交帮教工作的情况。

  社会帮教志愿者的信息反馈应及时,反馈内容尽可能具体并有针对性。

  八、监狱在年度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中必须明确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安排,加强工作的计划性。

  九、监狱应该让社会帮教志愿者及时了解年度教育改造工作的主要要求,便于社会帮教志愿者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总体要求下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工作。

  监狱应该适时组织主管干警、社会帮教志愿者总结帮教工作经验,研讨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监狱应该与地区合作对社会帮教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培训。

  十、监狱分管领导应加强对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一次全面听取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问题,落实措施,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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