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住规[1997]085号
颁布时间:1997-04-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各区、县住宅局(办)和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各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
为使上海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的要求,我办拟定了《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申报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抓紧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上海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申报审批办法为了规范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的管理,根据沪府(1997)15号文《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特制定本程序。
一、市、区、县凡具备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基本条件的基地,均可申报创建示范居住区。凡进行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必须报经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二、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的申报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市、区、县居住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效县城镇居住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可酌情适当调查;
(2)市政、公用设施具备配置条件;
(3)编制好示范居住区祥细规划。
三、申报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应填报《上海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申报表》,并附有关文件、图纸,报送上海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全面审查后,提出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