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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部分器官组织移植治疗情况调查的通知

沪医保[2005]136号

颁布时间:2005-10-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缓解部分患大病重病的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过重的矛盾,根据市政府“三医联动”改革的要求,通过规范服务,切实降低医疗费用,保障医疗,市医保局决定在本市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部分器官组织移植治疗情况调查,现就有关调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一)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二)肝脏移植治疗。

  二、调查对象为与市医保局建立医保费用结算关系的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医疗质量控制等管理要求;

  (二)依靠本单位的技术力量和相应诊疗设施,独立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五年以上、肝脏移植三年以上;

  (三)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执业医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诊疗责任规范和操作制度,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医疗需求;

  (四)严格执行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和相关价格政策,服务项目费用合理。

  三、调查方法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医疗机构应填写相应调查表项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部分器官组织移植治疗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2);

  (二)属于本市相关临床执业科目许可管理的项目,应提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或肝脏移植治疗项目的当次住院移植手术费用申报。

  四、材料提交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相应诊疗项目的调查表格,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并于2005年10月25日前向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提交调查材料(地址:康定路805号;邮政编码:200040;联系电话:62565055,62558001转286分机)。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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