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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规范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复函的通知

沪邮电管[1998]财字第43号

颁布时间:1998-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电信管理局

电话局、南汇局、金山局、奉贤局、松江局、青浦局、嘉定局、崇明局: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的复函》[沪价经(1998)第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市物价局沪价行(1998)第05号和市财政局沪财综(1998)第25号联合发文规定,住宅电话通信配套费停止收取。

  2、各局应严格执行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3、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费应由各局主业收取,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中注明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费,列311一资本公积。各局三产单位不得收取。

  4、旧住房成套改造工程是市府实事工程,收费标准严格按文件第二款第三条规定执行。

  即:原旧住房拆除后进行改造的,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费按改造后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20元收取;在原旧房基础上进行扩建或加层的,接改造后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收取(原来的设备可利用)。上述均为一次性收费,包括拆除、新建或改建费用,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凡经市住宅发展局列入计划的项目以及经市房地局旧住房成套改造办公室列人年度计划的项目,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费按上述第四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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