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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4]277号

颁布时间:2004-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地震局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地震局(办):

  2002年12月12日,省物价局、省地震局制定了《湖北省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4]250号)。该项收费试行两年来,对促进防震减灾技术服务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湖北省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技术服务、震害预测、抗震性能鉴定等防震减灾技术服务工作,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属有偿服务收费。

  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单位和项目业主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法规与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协商确定工作内容和收费额度。

  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级别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任何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必须到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登记和项目备案,并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从事勘察测量服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执行。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的工作质量每年抽查一次,对从业单位的技术资质每两年复核一次。

  四、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和监督检查。

  五、凡只收费不提供技术服务,或提供的技术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超出本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均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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