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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2004学年民办高中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4]176号

颁布时间:2004-07-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民办高中学费的审批权限和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民办高中学费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高中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并可以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等代收费用;对确需在校住宿和搭伙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和搭伙费。除此之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二、民办高中学费标准由办学单位提出,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部门按照学校办学成本并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予以审批。住宿费和搭伙费由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有关规定均为暂行,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有明确规定后改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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