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能交[2004]75号
颁布时间:2004-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中石油、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鄂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给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汽油零售中准价每吨3745元调整为4045元,浮动幅度为8%,柴油价格不动。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零售中准价和浮动幅度,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我省市场汽、柴油零售价格见附表。社会加油站按中石化公司零售价格执行。
三、以上价格自2004年3月31日起执行。
四、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要在两天内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报告我局。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加油站标示品和单价,对擅自提高油品价格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004年3月29日 发改电字[200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和国内市场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汽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提高30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210元调整为35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交通、林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300元调整为36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中国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出厂价按照国家规定与汽油0.83-0.92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化肥用重油价格暂不调整。
六、以上价格自2004年3月31日起执行。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将调整的汽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调价后,各级物价部门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油的零售中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发布汽油的具体零售价。
八、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合理安排生产,协调好内部产销运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市场特别是春耕期间农业生产用油。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柴油和化肥用重油销售价格,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液化气出厂价上限,同时要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九、一段时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持续攀升,国内成品油价格也处于较高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出租车、城市公交等行业运行情况,做好工作,适时疏导价格矛盾,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强化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十、各省(市、区)物价部门及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在两天内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