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05]119号
颁布时间:2005-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依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通知如下:
一、城6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落实本区民政、公安、市容、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责任,禁止在党政机关、繁华街区、交通要道、城市广场、旅游景点等流浪乞讨。要划片包干,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告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助。
二、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全市各级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要定期主动上街救助,及时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联系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接送和护送返乡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党政机关、交通要道以及重要公务活动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制止尾随纠缠、拦截路人、拦截汽车强行乞讨的流浪乞讨人员,打击以流浪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特别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繁华街区、旅游景点、城市广场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
五、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督促定点医院对街道办事处、民政、公安、市容、西安急救中心及群众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等及时实施救治。
六、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实行首责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公安、民政、市容园林、城管执法、卫生等部门,对发现或接报的流浪乞讨人员要负责到底。属于救助对象的,要告知、引导和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到西安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应及时将患者就近送定点医院抢救治疗。
七、市财政局负责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参照贯彻执行。
20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