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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经济开发区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颁布时间:2003-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信息办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我局决定在开发区内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义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公开、公平、合理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水平,有助于稳定劳动关系,并保障用人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现代企业应该通过建立一套完整、严格和有效的运行机制,来保证分配过程和分配效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原则

  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原则;

  (二)坚持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四)坚持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

  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主要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为: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期限、工资支付办法、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奖金分配办法等。

  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依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会议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最后达成一致协议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五、开发区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逐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我们力求我区用人单位最终都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已经建议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可将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依法履行有关报送程序。

  由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首次在我区推行,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劳资双方予以指导和协助,并给予最大程度的帮助。

  天津市信息办

  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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