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津劳法[1993]182号

颁布时间:1993-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劳动局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津劳法字[1993]第151号),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劳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现将《天津市劳动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天津市劳动局行政执法投诉实施办法》、《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天津市劳动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附件2:天津市劳动局行政执法投诉实施办法

  附件3: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日

  附件1:天津市劳动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监督检查的合法、适当、高效,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进程,完善劳动行政部门自身监督机制,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各区、县劳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并接受市政府法制机构执法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劳动部门其他具有执法职能的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 劳动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三)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依法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方式:

  (一)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

  凡由各区、县劳动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罚案件,均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劳动局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备案报告样式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市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对报送的备案文书应及时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2.主要证据是否确实;

  3.处罚是否适当。

  市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可以调阅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有关材料,如发现有问题,可提出改正建议,区、县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将改正结果报市劳动监督检查机构。

  (二)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工作,并设专人管理,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底前,分别将半年行政处罚的统计情况上报市劳动监督检查机构。

  统计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数量;受处罚的单位及其数量;不服行政处罚复议、起诉情况等,连同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分析报告一并上报。

  (三)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每年年底应向市劳动局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执法工作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行政执法检查情况;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委托执法情况;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行政执法中需协调的问题;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四)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劳动监督检查中,每半年向市劳动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情况,实施中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改进、完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议,以便于进一步综合平衡、协调管理,完善立法。

  (五)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制度

  市劳动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项目,提出实施方案,定期对劳动法规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行政处罚备案报告(略)

  2.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行政处罚备案报告(略)

  附件2:天津市劳动局行政执法投诉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监督劳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局法制机构为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三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劳动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市劳动局法制机构投诉:

  (一)劳动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劳动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吊扣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三)劳动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四)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市劳动局法制机构建立行政执法投诉登记制度。对投诉人的姓名、单位、电话、投诉时间、投诉事实与理由详细登记备案。

  第六条 投诉人如要求对本人具体情况保密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尊重投诉人的意见。

  第七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对不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应详细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八条 对劳动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而投诉的,如果没有丧失诉权的,应当告知其享有诉权;如果投诉人坚持请求受理的,再予受理。

  第九条 市劳动局法制机构统一受理投诉案件。必要时可按业务分工,交由各业务处室处理,由法制机构负责督办,有关业务处室应按要求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法制机构。

  第十条 对涉及人员较多、复杂疑难的投诉案件,应将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 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人未要求答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应尽量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市劳动局法制机构定期受理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一、严格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团结,密切协作,步调一致,搞好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共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不得擅自行动;

  四、监督检查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五、严守政策、纪律,热情为企业服务,不准向用人单位索取钱物和接受馈赠,不准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六、执行监督检查任务要持证执法,衣着整齐,仪表庄重,态度和蔼,举止文明;

  七、热情接待群众投诉,虚心听取意见,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查实,合情合理地处理。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