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局管[2000]30号
颁布时间:2000-1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道桥管理处:
为加强市区超重车辆过桥的监管工作,保障城市桥梁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局制订了《天津市超重车辆通过城市桥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城市桥梁的管理,保证桥梁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的使用,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关于超重车辆过桥的有关条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通过城市桥梁时,应当按照桥梁吨位牌标志的规定行驶。
第三条 超过桥梁吨位牌标志规定的车辆(即超重车辆)通过城市桥梁时,车属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超重车辆过桥手续,并按照收费标准交纳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
第四条 办理超重车辆过桥手续时,车属单位或个人须携带行车执照、行走路线及车辆的技术数据。
第五条 超重车辆过桥通行证的办理,实行按月或者按日核发制度。按月核发的时间为每月20日至月底办理下月过桥手续;按日核发的可在过桥前办理手续。一次性超重过桥的车辆,需按照上述要求,事先办理指定日期的过桥手续。超重车辆过桥证由市市政工程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 超重车辆过桥须持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核发的过桥通行证,并按指定的行驶路线通过城市桥梁。车属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过桥通行证张贴于驾驶车窗风挡的明显位置。
第七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将定期公告市区各种桥梁的荷载标准及其变化情况,并应在各桥的桥头设置统一标准的桥名牌和吨位牌。
第八条 超过桥梁吨位牌标志规定并低于桥梁验算荷载的运输车辆(见附表栏目一、二)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证通行。必要时实行监护通行,或采取加固措施。
第九条 超过桥梁验算荷载的超重车辆(见附表栏目三)原则上不能通过桥梁,必须通过时,车属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通行。需采取加固措施时,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设计加固方案,并予以实施。本条和第八条的设计和加固费用,由过桥车属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的超重车辆过桥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交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服从管理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造成桥梁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
┌──────┬────────────┬─────────┬─────┐
│ 控制 │ 一 │ 二 │ 三 │
│超重 措施├────────────┼─────────┼─────┤
│ 范围 │ 单车与普通车混 │单车行驶,监护通 │不能通行,│
│ (t) │ 行车距≥15米 │行,必要时加固 │必须时,加│
│ ├─────┬──────┼────┬────┤固后通行 │
│荷载标准 │ 吨位 │ 车轴轴数 │ 吨位 │单轴重 │ │
│(吨位牌) │ │ │ │量(t) │ │
├──────┼─────┼──────┼────┼────┼─────┤
│ 20 │ 21-30 │二、三、四 │ 31-100 │ <25 │100吨以上 │
│ 15(18) │16(18)-20│二、三、四 │ 21-80 │ <20 │80吨以上 │
│ 10(13) │11(13)-15│二、三、四 │ 16-50 │ <12 │50吨以上 │
├──────┴─────┴──────┴────┴────┴─────┤
│注:根据桥梁设计规范规定汽20、汽15、汽10级的验算荷载分别为100吨、80 │
│吨、50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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