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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辰政发[2004]13号

颁布时间:2004-03-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北辰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九日

  天津市北辰区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北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提高信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结合北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政府、企业及社会各领域应用信息技术改善自身的工作效率、生产水平和获取信息的能力而进行的各种信息网络、信息系统、信息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方针,禁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北辰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北辰区信息化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单位,负责编制北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根据信息化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专项实施意见;负责对信息化建设进行协调、服务和监督,指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要有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化工作,并确定相关部门依法抓好信息化建设工作。

  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六条 北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由区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拟订,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信息产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八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软件开发生产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九条 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服务业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公平竞争。

  第十条 鼓励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软件的开发与推广以及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开发、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

  信息工程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二条 区、镇、各委局、街及其所属部门投资5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在制定建设方案后均须由建设单位填写《北辰区信息化工程项目计划表》,向区信息办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区内各企业(含从事信息制造业、服务业的企业)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填写《北辰区信息化工程登记表》报区信息办备案。

  第十三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但建设单位自身具有与信息工程项目规模、技术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信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同等条件下,资质等级高的单位有优先中标权。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信息化工程招标,应聘请信息工程技术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负责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标书及投标人资格、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回避制度。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招标委员会委员: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人员。

  对前款规定人员,投标人在开标会议前可向建设单位申请回避。建设单位接到回避申请后应对回避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回避或不予回避决定。

  第十七条 招标委员会委员或其他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标底。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与中标人签订信息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的名称、种类;

  (二)工程的总体方案,技术参数和质量、安全要求;

  (三)工程建设费用;

  (四)工程质量维护条款;

  (五)工程的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聘请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 区信息办对信息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信息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合同未明确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或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改变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并建立质量检测制度和内部质量责任制。

  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工程转包他人。

  第二十四条 信息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经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区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区信息办应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信息工程验收。

  对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工程,区信息办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信息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维护义务。工程质量保修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因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过错导致信息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招标委员会或其他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泄露标底的,区信息办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政务信息资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责、机构运行、开展社会活动时所产生和使用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具有一定社会价值的信息。

  第三十条 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均归政府所有,任何政府部门不得对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源实行部门垄断。

  政府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建设、管理和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区政府办、区信息办对各领域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利用实行宏观指导和监控。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并提供统一的共享接口。

  第三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必须将有关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等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通过《北辰在线》政务网站予以公布并履行更新信息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制度,接受安全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政府各部门在网上发布信息,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网上信息内容实行发布单位领导负责制。涉密文件不得在网上运行,政府专网上运行的内部文件不得进入互联网。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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