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0]40号
颁布时间:2000-05-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等三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
(二000年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执照费收取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以下简称执照费)。
第三条 依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各项目建设单位均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程项目建设许可执照。
第四条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业务分工范围负责收取执照费。执照费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先收取执照费总额的40%,余额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全部收清。建设单位或个人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缴纳执照费后,建设工程因故停止建设,收取的执照费不予退还。
不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结清。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免收执照费:
(一)军事设施;
(二)中、小学校、托、幼园所,敬老院等非营利性设施;
(三)抗震、防洪等工程。
第七条 下列情况减半收取执照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集资建房)工程;
(二)危陋平房改造工程。
第八条 执照费收入主要用于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执照费,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市及市内六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执照费,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取许可证》;其他区县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执照费应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认真执行票证管理制度,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执照费,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坐支。开支由收费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土建单位面积造价,是规划管理部门计收建筑安装工程执照费的依据,今后将视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变化情况,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计费方法收取执照费;对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