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连云港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颁布时间:2002-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连云港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证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连云港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公示市财政局及其依法委托和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执法职责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公示财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公示。公示财政行政审批程序、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

  (四)执法结果公示。公示行政审批结果、处罚结果、行政复议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结果;

  (五)执法监督的公示。公示财政局内外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第三条 连云港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的形式包括:书面、报刊、网络、设立于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将我局及所属执法机构职责、执法人员情况、执法依据、审批程序、处罚程序、执法结果、执法监督方式等内容在公告栏、《连云港财会》、有关新闻媒体以及文件等方式公示;同时将有关内容输入连云港市财政局网站,方便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和监督。

  第四条 连云港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内容有:

  (一)办理财政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的;

  (二)征税、征收基金、收费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和纠纷调处的;

  (五)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六)政府采购招投标;

  (七)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等有关证件的;

  (八)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连云港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机构为财政局行政执法机构。在公示后15日内应将公示内容报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七条 连云港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时间为公示内容发布后一个月内,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因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改正,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异议的,该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评为当年度行政执法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由连云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