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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人专字[2000]125号

颁布时间:2000-03-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改)部门、中央驻疆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0年10月14日至15日。

  二、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建设厅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事宜由该中心另行通知。

  三、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和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州、市规划建设部门报名,当地规划建设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按照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合格者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建设厅城市规划处。自治区人事厅和建设厅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合格者统一报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四、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及教材征订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

  五、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人发[2000]20号《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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