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党办[2003]80号
颁布时间:2003-08-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室、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委、人民政府,州党委各部、委、办、局,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室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8月5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用人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州工作,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州人民政府 《昌吉回族自治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开招聘的范围自治州事业单位中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或转制为企业的以外,凡出现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空缺,原则上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打破身份界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公开招聘的形式予以补充。政策性安置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国家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3、报考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报考工勤岗位的一般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上岗资格;
4、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应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证书;
6、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公开招聘工作程序1、编制上报招聘计划用人单位编制招聘计划,其内容包括:①用人单位名称、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实际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②拟招聘岗位名称、专业和任职资格条件;③招聘对象的范围、条件等,《专业科目》考试的范围或大纲;④聘用合同的期限;⑤岗位的工资待遇等。
招聘计划原则上每年年初、年中、年底上报三次。
2、审批招聘计划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州人事局按有关程序报批;州直党群口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征求组织部门的意见后,报州人事局按有关程序报批。
3、发布招聘简章由州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简章。简章在考试前15天左右发布,通过人才市场、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以文件的形式向机关、企事业单位下发通知。
4、报名与资格审查凡符合招聘简章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报名后由招聘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在考试前一周结束。
5、笔试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专业科目》由用人单位指定考试范围或大纲。笔试的考务工作由自治州人事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6、面试笔试成绩公布后,由招聘领导小组从高分到低分,分岗位按一定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由招聘领导小组组织,并请有关专家、学者共同参与。
7、体检面试合格者,由招聘领导小组从高分到低分,分岗位按一定的比例确定考核对象,进行体检。体检由用人单位指定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8、考核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核。由招聘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组成考核小组,实行考核预告制。考核内容依据拟招聘岗位的要求确定,考核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对每个被考核人员形成一份单行考查材料,对每个岗位形成一份综合考核材料。
9、确定拟聘人选根据笔试、面试得分和体检、考核的结果,由招聘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拟聘人选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报主管领导审批。
10、聘用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报同级人事部门鉴证。人事部门在鉴证时要对拟聘人员的报名资格、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核结果进行认真的复查和审核。
四、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自治州人事局是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考核的主管部门,州直党群口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由州委组织部委托州人事局组织实施。
公开招聘时由人事部门牵头,会同组织、纪检部门和用人单位组成招聘领导小组,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五、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招聘计划、考试成绩、招聘结果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监督。
六、招聘人员的管理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聘用合同进行管理,并一律实行人事代理,享受《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2001]83号)规定的受聘人员待遇。用人单位持受聘人员合同书及相关材料到人事部门办理档案工资。
七、其它事宜1、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公开招聘依照本《办法》试行。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试行。
3、州直中小学校招聘教师的办法由州教育局负责制定。
八、本《办法》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