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4-06-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人事局
各县(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州直机关、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各级机关和自治州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提高面试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面试考官制度,现将《昌吉州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工作实际,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面试考官管理细则,同时建立面试考官信息库,并将组织实施公开招考(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州人事局。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昌吉州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各级机关和自治州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提高面试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面试考官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和《昌吉回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公开招考(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政府人事部门是各级机关、自治州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面试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面试考官资格人员和已具备资格、申报评审晋升考官级别的人员。凡通过本办法规定程序确认、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方可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面试考官工作。
第二章 面试考官资格分类、基本条件及对象
第三条 依据面试考官在公开招考(聘)面试工作中的职责及从事面试工作所需的能力,面试考官的资格由低到高分为三级,即:三级面试考官、二级面试考官和一级面试考官。
第四条 面试考官的基本素质要求(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心理、身体健康;
(四)了解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考录(聘)工作现行政策;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应变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六)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事管理或相关业务3年以上;企事业单位各类专业骨干、专家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七)具备招考(聘)工作主管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面试考官的业务素质要求(一)三级面试考官:具有面试工作经验,参加过人事部门组织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掌握初级面试技法,能配合比自己高级别的面试考官开展面试工作;能对面试工作提出建议。
(二)二级面试考官:具有一定的面试工作经验,参加过人事部门组织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掌握常用的面试技法,能配合比自己高级别的面试考官开展面试工作;能在高一级面试考官的指导下开发面试试题及进行新的面试技法的应用,对面试工作提出积极有益的建议,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三级面试考官经历。
(三)一级面试考官:具有较丰富的面试工作经验,分别参加过自治州、自治区人事部门组织的面试考官相应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胜任面试主考官的工作;掌握多种面试技法,能独立开展面试工作,设计一般面试测评方案,研制面试试题及新的面试技法,对面试工作有独到的见解;具备对低级面试考官培训与指导的能力,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二级面试考官经历。
第六条 面试考官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各级组织、人事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二)事业单位的业务骨干、专家学者;
(三)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领导和业务人员;
(四)根据需要,经招录(聘)主管部门批准,也可聘请用人单位有关领导或用人单位外有关专家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每次参与面试工作前须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三章 面试考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面试考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组织面试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参与面试有关准备工作;
(二)根据面试方法和试题,认真听取、观察、分析应试人员的思想观点、思维方式、处理问题方法和操作能力等现场表现;
(三)客观、公正、准确地测定应试人员的面试成绩。
第八条 面试考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工作主管部门的聘请,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及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行使面试考官的各项职责;
(二)非经面试考官资格授予机关批准,不被取消面试考官资格;
(三)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四)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面试考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参与面试工作;
(二)参加面试考官培训与考核;
(三)坚持面试工作程序,严守面试工作秘密;
(四)遵纪守法,执行公开招考(聘)政策有关的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等制度。
第四章 资格的评审、授予与晋升
第十条 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工作面试考官资格管理(评审)委员会由人事部门组建,具体负责面试考官的资格评审、认定、管理和面试考官信息库管理工作。面试考官资格管理(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州人事局承担。
第十一条 自治州面试考官资格管理(评审)委员会由人事部门负责考录工作人员、有关专家等9人组成。评委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评委会委员、列席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评审,本人应主动回避或告知回避。
第十二条 面试考官资格管理(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人数不少于7人。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列入评委会成员中)。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在认真进行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人员,经以下程序可授予或评审面试考官资格,颁发资格证书:
(一)由所在单位推荐,参加自治州面试考官基础知识培训合格者,由自治州面试考官资格管理(评审)委员会依据本人参加面试工作经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作业绩等,直接授予相应级别的面试考官资格;
(二)对已具有面试考官资格,且具备完整面试工作业绩档案的人员,可晋升上一级别的资格。由本人填写《昌吉回族自治州面试考官资格晋升申报表》,报自治州面试考官资格管理(评审)委员会受理,经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定。凡胜任本等级面试考官两年以上,每年考核合格,且参加过高一级别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直接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自治州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每年对面试考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期考核和面试考官资格晋升的重要依据;每两年开展一次面试考官资格授予和面试考官资格晋升评审、认定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培训
第十五条 建立州、县(市)两级面试考官信息库,规范面试考官管理和使用办法: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面试考官信息库,采用微机分类管理,定期维护。
(二)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在组织面试工作时,须根据招录(聘)单位、招录(聘)职位的不同要求以及面试考生人数等情况,确定面试考官组和考官人数。面试测评小组一般由7人组成,设主考官1人,也可根据上级招录主管机关对具体招录工作的要求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实际组成。面试考官组根据每次公开招考(聘)的岗位、专业等因素合理配置。
(三)招录(聘)职位专业性较强的面试,适当增加专家类考官的比例。
(四)根据面试考官组的人员构成要求,随机从面试考官信息库中选取组成;
(五)每次选取面试考官数要比实际使用考官多一个考官组的人数。
第十六条 按照州、县(市)建立面试考官信息库的层次,自治州人事部门负责自治州面试考官信息库内面试考官的业务管理;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县(市)面试考官信息库内面试考官的业务管理。县(市)人员同时被列入州、县(市)两级面试考官信息库的,实行双重管理,日常业务管理以县(市)人事部门为主。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谁组织、谁建档"的原则,健全面试考官工作业绩档案。每次面试工作结束后,将面试考官在面试工作中承担的任务、面试的人数以及面试的绩效等详细记录存档。自治州人事部门管理的面试考官信息库内的面试考官,参与县市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相关资料要向州人事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由自治州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进行任期考核。经任期考核合格者,继续认定其面试考官资格;对无法履行其义务或任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确认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九条 对面试考官组织业务培训,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并作为资格晋升的必备条件。
(一)培训的内容:
(1)国家公务员制度及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2)国家及自治区、自治州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现行办法;
(3)面试的内容、方法、功能及测评方案设计;
(4)常用的面试技巧及评价要领;
(5)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6)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
(二)培训的主要方式(1)参加自治区人事厅组织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
(2)不定期组织面试考官以及具备面试考官基本条件拟认定考官资格的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3)每次面试工作结束后,听取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并总结交流面试工作体会,学习、介绍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机关下发新的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