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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五日

  株洲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提高我市在遭受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一、总则

  (一)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称地质灾害(险情);发生死亡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或者威胁50人以上(含)生命安全或者500万元以上(含)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严重地质灾害(险情)。

  (二)市内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后,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并将灾情(险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及各有关部门。

  (三)发生严重地质灾害(险情)后,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本预案启动后,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 组织机构

  成立株洲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常务副市长黄兰香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谢云山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易敏林、民政局局长侯李平任副指挥长,市计委、公安、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卫生、武警、气象、通讯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工作组包括调查监测组、灾情评估组、工程抢险组、气象预报组、灾民安置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障组等,由相关部门组成。

  (二)职责

  1、指挥部职责

  及时、有效地组织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处置,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损失。具体包括:

  (1)主持灾情或者险情会商,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2)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理方案;

  (3)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进行抢险救灾。

  2、工作组职责

  (1)调查监测组

  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成,对发灾点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提供灾情、险情变化情况。

  (2)灾情评估组

  由市民政部门组成,负责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3)工程抢险组

  由国土、建设、水利、交通、电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武警二支队组成,按应急处理方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4)气象预报组

  主要由市气象部门组成,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和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5) 灾民安置组

  由市计委、民政、建设、财政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的抢修,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6)医疗卫生组

  由市卫生、医药管理部门组成,负责灾区伤病人员的医疗救助;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

  (7)治安保障组

  由市公安部门、武警二支队组成,协助灾区加强治安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综合分析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及时提出防灾救灾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

  (2)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络;

  (3)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迅速核查消息是否准确;核查属实后,立即报告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时指派调查监测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指导应急处理,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

  (二)由指挥长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决定启动预案事宜。

  (三)若启动预案,则组成应急抢险救灾分队赶赴发灾(险情)地点。

  (四)现场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抢险救灾。

  (五)抢险救灾工作内容

  1、紧急疏散位于危险地带及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并转移到安全地带;

  2、开展险情监测,防止灾情扩大;

  3、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

  4、做好伤病员抢救和死者的善后处理;

  5、抢修通讯、供水、供电、交通等生命线工程,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援助;

  6、做好群众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四、地质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通讯保障

  (一)地质灾害预警信号

  1、采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2 、由地方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它预警信号,如:鸣锣、放高音喇叭等。

  (二)应急通讯保障

  (1)公布各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2)公布各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成员电话;

  (3)各工作组应配备大功率(半径大于5km)对讲设备;

  (4)公布紧急撤离所采用的信号,如鸣锣、放高音喇叭等;

  (5)指挥部各成员应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

  五、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预案的启动条件

  1、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严重突发性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险情时启动预案;

  2、启动的最低灾害规模

  (1)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或者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时;

  (2)出现威胁50人以上(含50人)生命安全或者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时。

  (二)预案的启动方式

  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成员听取灾情(险情)报告,决定启动预案。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单项应急预案。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地质灾害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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