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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发[2005]73号

颁布时间:2005-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通州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监督和纠正行政不作为现象,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廉洁、勤政、高效、务实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不作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行政不作为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责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人问责:

  (一)对法定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对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依法应当履行而不履行行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依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或者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在法定期限内或者合理期限内完成,拖延、沉默,不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不属于法定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相对人办事的;

  (十一)对前来办事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二)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四)被投诉单位对收到的投诉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五)在行政执法或解决、处理矛盾和问题时不按规定办理或受人为因素干扰不公平公正办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六)不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行政审批告知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七)其他行政不作为行为。

  第六条 行政不作为的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六)当年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七)免职或者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七条 各委办局、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行政不作为进行问责。超出其权限范围的问责方式,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移送或报请相应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其主管行政机关或区监察局进行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采取当面、信函、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二条 行政不作为投诉的办理:

  (一)对当面或电话投诉: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问清情况,如实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

  (二)对通过信函进行的投诉:应逐件认真登记,确定是否受理。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者该投诉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根据投诉问题的性质、内容和管辖权限,及时交办、转办或明确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三)承担投诉件办理的部门或单位,要认真、及时地组织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进行问责。

  (四)投诉事项的调查与处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办理。

  (五)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问责机关和部门对行政不作为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时,有权依法要求被投诉单位或个人协助和配合调查,并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同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投诉事项进行举证。

  第十四条 对行政不作为责任人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按政纪处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60日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申请复议。被投诉人可以在30日内向区监察局提请申诉。

  第十六条 行政不作为的问责结果,将作为年终各项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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