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人[2005]19号
颁布时间:2005-06-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强校计划实施意见》,促进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人厅[200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国内高校资源特别是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云集的优势,在一批国内大学建立北京市高校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研修工作站,工作站选为本市重点大学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及市属重点高校的特色专业、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优势学科。
第三条 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接受学校审核、市教委宏观调控的方式,每年选派市属市管高校青年骨干教师进“站”开展教学实践、合作研究、科学实验工作,使他们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回校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第二章 选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项目选派对象为市属市管高校在职青年骨干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 选派和研修方式
第五条 本项目由选派学校根据条件推荐,通过个人具体联系申请、接受学校审核、市教委协调和备案的方式进行。申请者需要向接受学校提交《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申请材料应明确提出研修目标、研修内容及预期成果。
第六条 接受学校可在每年市教委选定的北京市高校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研修工作站内选择。
第七条 本项目研修时间为1年。参加研修的教师原则上不影响所承担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经费
第八条 凡被北京市属市管高校访问学者研修工作站确定为“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的教师,市教委设专项基金给予资助,具体标准为人文社会科学类每人资助8000元/年,其他学科每人资助10000元/年。其余不足部分的费用由选送学校和教师个人分担。
市教委资助经费在教师被接受学校录取后,由选送学校凭《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审批表》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到北京市教委办理经费资助手续。
第五章 工作时间安排
第九条 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每年3月底前印发《高等学校接受进修教师工作及项目指南》。
第十条 各高校根据《项目指南》在每年4月初至5月中旬完成推荐和申请工作。
第十一条 每年5月底各推荐学校将参加访问学者人员的推荐表一份交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汇总,并由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进一步协调落实。
第十二条 各接受学校每年6月底以前发录取通知。
第十三条 本项目每年9月入学,每年9月底以前各派出学校将参加该项目人员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后,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进行自我鉴定。指导教师和接受学校教师培训管理部门应对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结业考核时,原则上人文社会科学类访问学者至少提交两篇达到公开发表水平的论文,其他学科访问学者至少提交一篇达到公开发表水平的论文。
第十六条 结业考核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接受学校教师培训部门存档,另一份反馈选派学校教师管理部门,作为研修教师年度考核的一项依据。
第七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七条 选派学校应与入选本项目的国内访问学者签定培养合同。明确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和考核方式、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在教育事业经费中,应有专项经费予以资助教师参加本项目的研修工作。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人事关系在原单位,研修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称评聘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回校工作一年内,学校要对其教学科研发展情况以及接受学校培养效果做出评估,并将书面材料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条 北京市属市管高校从2005年起,要把落实本项目列入学校教师培养计划,分层次、分批选派和推荐本校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参加该项目的研修。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该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教委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本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和检查,对选送和接受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工作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