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政字[2005]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05-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为依法惩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教育挽救吸毒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吸食、注射毒品的本市人员及外地来京暂住人员,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6月10日内主动到居住地或户籍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实行限期戒毒。
二、对逾期不登记或限期戒毒后又复吸的,一律依法强制戒毒三至六个月;已被强制戒毒或者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劳动教养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三、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揭发、检举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将给予奖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重奖;对举报人报复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特此通告
二○○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