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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7]第443号

颁布时间:1997-06-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区县小区办、各物业管理单位、各自管访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97]建房物字第011号)(以下简称《标准》)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入住率达60%以上的高层住宅楼(含商住楼);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率达80%以上的办公楼或其它经营性大厦的管理单位,均可向所在区县小区办申报参97年度“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评选活动。

  二、各区县小区办应于8月20日前组织本区县有关部门,按《标准》对参评大厦进行预评预验。

  三、各区县小区办在8月20日前对拟参加97年度“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评选的小区按京房地物字[1996]第16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完成预评预验。

  四、参加全国评选的大厦或小区,其预评预验的总分必须在90分以上。已获得“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称号的可直接参加评选。

  各区县小区办应在8月25日前将本区县参评的大厦或小区报到市小区办。

  五、市小区办将于9月中旬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参评大厦和小区进行评选,确定参加全国评选的大厦和小区。

  199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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