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法发[2000]123号
颁布时间:2000-07-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0]1号)要求,市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50个工作部门及市属8个企业事业单位,对承担的1304项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的结果,市政府已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向社会公布。此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中,涉及我局的共31项,其中保留16项,取消6项,下放9项。审批与核准事项精简比例为46.4%,达到了市政府规定的精简40%以上比例的要求。
在这次清理工作中,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对于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审批事项,本着既不削弱管理,又要方便群众的精神,将过去由我局直接审批或分级审批的部分事项下放到区、县审批。现就下放事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市政府规范审批行为的要求,对每一下放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已由市里统一规范,但内部的工作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则应由各区、县根据单位的情况自行制定。请各区、县务必于7月15日前完成并公示,同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风办公室备案。
二、自7月15日起,所有下放的事项均由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依据有关文件进行审批,市里不再审批。
三、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各区、县一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一定要依据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及时受理、办理,不得滥用职权,违法、越级审批。
四、此次下放事项中,过去没有文件规定,如:原由市局直接审批的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改为下放到区、县审批后,市局将于7月15日前制定有关文件,各区、县按照规定执行;过去有关的文件没有规定审批时限,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审批问题,此次明确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招收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子女、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审批时限,自收到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其它下放审批事项中,凡全市没有统一规定审批时限的,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