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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公墓建设和殡仪服务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公墓建设和殡仪服务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公墓建设和殡仪服务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建设和殡仪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下列事项由市民政局审批:

  (一)新建有偿服务公墓;

  (二)开展殡仪服务业务。

  第三条 新建有偿服务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市公墓建设、布局规划;

  (二)项目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审核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

  (三)用地符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和《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四)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五)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四条 开展殡仪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殡仪服务建设布局规划;

  (二)场所、设备、人员情况符合开展殡仪服务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及本市对殡仪服务项目专属经营的规定;

  (四)所在区、县民政局审核同意。

  第五条 新建有偿服务公墓、开展殡仪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向市 民政局提交申办文件。

  申办文件应为原件,且齐全、规范、有效。

  第六条 申请新建有偿服务公墓,应当向市民政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申办人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审核同意批文;

  (五)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批文;

  (六)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项目用地符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开展殡仪服务业务,应当向市民政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开展服务的范围、种类;

  (三)用于开展服务场所和设备的基本情况以及权属状况证明;

  (四)住所地区、县民政局审核同意批文。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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