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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失业伤残军人改发伤残抚恤金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8-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各区(县)民政局:

  今年3月28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民函[2002]52号),为做好失业伤残军人改发伤残抚恤金工作,根据部复函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提高对下岗失业伤残军人改发伤残抚恤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下岗失业伤残军人改发伤残抚恤金,是一项重大的优抚政策调整,关系到伤残军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优抚对象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各区县一定要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岗位责任制,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的进行。

  二、要严格掌握政策。由于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判断在职伤残军人是否失业,情况比较复杂。各区县在审查改发伤残军人抚恤金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审查,严格按政策办事。其条件是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并有相关书面证明;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有相关部门证明;未再就业。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方可改领伤残抚恤金。改发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他们只领取伤残抚恤金,不享受在乡伤残军人医疗减免和定期补助等其他待遇。

  三、要严格审批手续。凡要求改领伤残抚恤金的失业伤残军人,本人必须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就业、生活情况,并提供劳动部门或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经街、乡、镇核实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区县民政局审查;区县民政局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填写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失业伤残军人改发伤残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市局对符合改发伤残抚恤金条件的,在原伤残证备注栏目中注明从×年×月起改发,并加盖批准机关印章。凡1月至6月批准的,从当年7月起改发伤残抚恤金;凡7月至12月批准的,从第二年1月起改发伤残抚恤金。对于不符合改发伤残抚恤金条件的,由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并通知申请人,审批材料由区县优抚科存入本人档案。

  四、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在职伤残军人失业后改领伤残抚恤金是一项新的工作,情况比较复杂。各区县接到《通知》后,一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快摸清本区县失业伤残军人的基本情况,对调查出的各类失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认真正的失业人员。在此基础上着手进行失业伤残军人改发伤残抚恤金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上报市局审批,并将已获批准改发抚恤金的伤残军人纳入领取伤残抚恤金人数。

  五、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失业伤残军人改发伤残抚恤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对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并向伤残军人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对在办理此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处理,对涉及政策性问题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失业伤残军人改发伤残抚恤金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失业时间

  入伍时间  退伍时间  受伤时间

  伤残等级  受伤部位及 残 情

  致残性质

  原单位  家庭住址

  改发伤残抚恤金原因:  承办人:  优抚科

  (章):  年  月  日

  区(县)主管局长意见:  主管局长:  区(县)民政局

  (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主管处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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