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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门政办发[2004]39号

颁布时间:2004-03-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门头沟区农业委员会拟定的《门头沟区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各项搬迁政策,相互配合,加快工程实施进度,努力改善山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二十日

  门头沟区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实施细则

  (门头沟区农委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门头沟区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搬迁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根据《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的意见》(京政办发[2003]5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搬迁工程。

  第三条 搬迁的重点是山区采空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险村险户。搬迁户及人口的确定以2003年9月30日登记在册户籍人数为准,不在本村居住,且无自己房产的空挂户不在搬迁补助范围之内。2003年10月1日以后,本村村民结婚、生育等新增人口也在搬迁补助范围之内。

  第四条 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以各镇为主体,公开公正,统筹规划,尊重农民选择,多种搬迁形式,先易后难,就业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成立以主管副区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区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区农委下设搬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计划、落实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和日常事务的处理。凡有搬迁任务的镇、村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本镇、村搬迁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对区政府确定的搬迁村,区规划分局、国土房管局、教委、工商分局、税务局、公安分局、公路分局、广电中心、电信局、供电局、民政局、林业局、水资源局、农发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全力配合,简化相关手续,实行特事特办,依法减免收费项目及额度。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要优先用于为搬迁村和农户的经济发展构筑平台,包括信息网络、产品营销、技术培训、新产业项目开发等;各镇要搞好接收地产业项目、工业小区及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加强搬迁农民技术培训,安排搬迁农民就业,切实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第八条 认真编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分解任务,明确年度目标。每年6月上旬以前,各镇将下一年度搬迁初步计划报送区搬迁办公室。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时,报市审批。

  第九条 各镇根据市批准的搬迁工程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当年搬迁工程,对搬迁农户建立档案,追踪管理,对搬迁效果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条 加强工程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责任制,实行责任制、合同制、信息化管理制等工程管理制度,把搬迁工作做细做实。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定期反馈和工程进度报表制度。加强工程档案的管理,对搬迁农户、迁出、迁入地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动态。各镇于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将有关信息和工程进度表报送区搬迁办公室。

  第十二条 搬迁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即摸底情况公示,搬迁中期公示,搬迁后政策兑现公示。

  第十三条 搬迁过程中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严肃搬迁纪律。搬迁建房以村为单位统一标准和规格,在鼓励农民自由搬迁、自行建房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杜绝出现劣质、危险房屋和违章建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参照市政府的搬迁政策,区政府将根据年度计划,按照每人1000—3000元的补助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搬迁村的水、电、路及建房占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和农民技术培训。资金不足部分由镇、村及搬迁农户自行筹措。

  第十五条 搬迁工程资金要建立专人、专帐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严格财务会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搬迁资金和改变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搬迁工程的项目管理及工程监理等费用,根据工程实际支出情况由区财政专项列支,主要用于勘测、规划、设计、建档、人员培训、宣传、业务管理、工程监理、检查验收、审核及信息化系统建设等。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年底对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

  第十八条 资金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搬迁村中农户的补助标准按照《关于门头沟区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的意见》(门政发[2003]31号)执行。

  (二)搬迁村中居民的补助标准1、在搬迁村中居住的居民,仍以从事农村生产为生活来源的人员,按农户标准进行补助。

  2、在搬迁村居住且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居民,但在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或离退休的人员,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补助搬迁费。

  3、在搬迁村中居住的居民,为在校学生或未成年人员的,按农户标准进行补助。

  4、在搬迁村没有房产和土地的居民,不享受搬迁补助。

  (三)搬迁村中其他人员的补助标准1、搬迁村中的现役军人,按农户标准进行补助。

  2、搬迁村中的在押或服刑人员,除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人员外,按农户标准进行补助。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的检查验收由本区自查和市级核查相结合。本区自查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自查完成后,将结果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并申请市级核查。

  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是规划期内各镇搬迁工程规划的执行情况、运行情况、工程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领导人责任:

  (一)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的;

  (二)搬迁工程未按计划实施的,搬迁未达到效果的;

  (三)配套资金不到位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工程投资,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发或少发搬迁农户补助资金;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谎报情况的。

  第五章 资源和资产的权属确定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要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政策,体现资源随人配置的原则,认真清理、评估,不得随意处置。

  (一)土地未确权的要进行确权,确权后农户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对整建制搬迁的村,资产和资源仍归原村所有。

  (三)合并建新村的,原资产和资源统一由新建村所有。

  (四)小村并入大村的,小村资产和资源原则上仍归属搬迁小村农户,如接收村对其资源进行合法、合理的重新配置后,可将小村资源归接收村所有并开发利用,也可将这些资源按股份平均分配给农户,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

  (五)分散插入别村的,原村资源由当地政府管理并开发利用(直接开发、委托开发或实行股份制开发),取得的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搬迁农户,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

  (六)搬迁村农户房屋拆除后,原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统一开发利用;原宅基地周围农户自行栽种的果树、薪炭树等,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原则上仍归农户所有,如果村集体或社会法人对原宅基地进行开发利用,则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户的树木进行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门头沟区农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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