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政发[2005]47号
颁布时间:2005-1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为不断加强本区行政机关建设,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施政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接受监督的意见》(京政发[2005]18号)精神,现就本区行政机关进一步接受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接受监督,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以强化人大、政协监督,扩大社会公众监督,规范新闻舆论监督和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监督为主要手段,不断推动国家行政机关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努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主要任务和牵头单位
(一)加强人大、政协监督。(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1.认真落实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和向区政协的通报制度。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工作事项,要及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区政协协商通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以及全区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材料,每季度摘要送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及时发给本区选出的全国、市、区人大代表。
2.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意见,扩大区人大、区政协对政府决策的参与程度。认真贯彻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应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同志出席。区政府出台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前,要以书面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办理好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及区政协建议案、党派团体提案及委员提案,区政府办对办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持办理,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对暂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原因。对日常来自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和答复。对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书要按规定时限认真落实。
3.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组织的各项检查、视察、调研和政务咨询等日常监督活动,主动接受监督。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在上述活动中要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据实答复区人大代表的询问和质询,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参加人大安排的述职评议,区政府各部门也要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工作评议,按照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报告。执法任务较多的部门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规范并严格执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日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下午专门接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问题。
(二)扩大社会公众监督。(牵头单位:区监察局)
1.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逐步使政务公开工作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首先,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抓好基础,注重规范。建立完善区政府、区政府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三级政务公开目录。同时,区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预审、重大事项集体讨论、检查考核、群众评议和责任追究等政务公开制度,保证政务公开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其次,要突出重点。按照国务院“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在抓好一般事项、项目公开的同时,对于本区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工程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大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区政府办要做好综合情况的收集整理,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开。第三,要丰富形式、深化措施。各部门、各单位在保证网络、展板(电子显示屏)等基本公开形式的同时,积极探索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新的公开形式。在公开措施上,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由区信息办负责,在房山信息网建立区政府、区政府职能部门、乡镇政府三级文件库,方便群众监督和了解政府及其各部门有关政策信息等。第四,要优化载体,把政务公开向为民服务领域深化。要不断提升全程办事代理制水平,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各部门要整合内部机构,精简办事程序,加强“一站式”受理大厅的建设,将行政许可办理的事项、依据、数量、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切实方便群众、企业。区监察局要利用现有的监督手段,对各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切实发挥好效能监察系统作用,保证群众的监督权。同时,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缴费、年检、咨询等工作。
2.健全完善决策信息的收集和反馈机制。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由区政府办协助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区信访办和区行政投诉中心要进一步完善信访投诉处理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大督查落实和查处力度。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信访条例》要求阅批重要来信投诉,研究解决信访投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区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和区政府热线电话作用,建立社会舆情分析和报告机制。关注社情民意,认真办理市、区两级“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意见和建议。区纠风办会同区信息中心要按照信件处理机制,严格审核、快速转办、及时督办、限时反馈,不断提高信件的办理质量和办理效率。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水平,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以及合理诉求,做到认真办理、及时整改、快速反馈。同时,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重点问题,要定期分析,拿出措施进行重点整治,保证公众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区监察部门要积极发挥区政府特约监察员和政风行风监督员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他们深入基层明察暗访,受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延伸监督手臂,进一步拓展群众监督渠道。各单位要认真对待监督员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问题并及时回复。
3.进一步健全完善民意测评长效机制。要把社会公众评价作为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办公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发现、纠错、考核”并重的长效监督机制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房办发[2005]28号),采取群众测评、企业测评、监督员测评等多种方式,加强公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民意测评要坚持每半年一次,由区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区统计局汇总测评结果。对于测评结果,区纠风办要及时分析写出《民意测评报告》,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向被测评部门通报。同时,对民意测评成绩较差的单位,要将其列为全年政风行风建设重点评议检查单位,督促其整改相关问题。
(三)落实新闻发布制度,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牵头单位:区新闻办)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通报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公布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政府重大决策、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指定专人关注新闻媒体的报道,对主要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以及群众通过主要媒体反映的有关公共安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责成有关方面迅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情况报区政府督查室。对处理不积极、不及时的要通报批评。
(四)主动接受审判机关和区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牵头单位:区法制办)
各单位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依法出庭应诉、答辩,积极提供证据,并依法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对区政府法制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出现行政败诉或行政复议被纠正案件的单位,要认真分析产生原因,找出问题症结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整改。同时,各单位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作出严肃处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给国家、集体、其他公民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区监察部门与区法院、区法制办以及相关单位,要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本区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五)加强对接受监督工作的检查考核。(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为切实保证本区国家行政机关接受监督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建立监督检查考核制度。成立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新闻办、区信息办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房山区国家行政机关接受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国家行政机关接受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政府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各单位也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半年将接受监督工作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及时汇总情况,定期将各单位接受监督的总体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并认真组织好年终检查考核工作。对各单位接受监督工作的检查考核情况,将列入该年度全区政风行风建设的总体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国家行政机关主动接受监督,是推动政府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充分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权利,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主动接受监督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认真落实接受监督的有关工作任务和要求,积极采取措施,主动接受监督,在全区上下形成公开的、民主的、法制的行政环境,促进全区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明确责任,合理分工。
各牵头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按照任务分工,迅速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建立由行政正职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具体承办,专人负责协调、督办、回复的工作机制,明确每个环节、每名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严格执行有关办理、回复的时限、程序要求,保证接受监督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深化措施,保证效果。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和本单位的业务特点,依据全区国家行政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及时建立内部检查和考核机制,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从机制、制度入手,着力具体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保证监督工作深入扎实、及时有效,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改善行政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廉洁行政、高效行政的水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