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体办字[2005]154号
颁布时间:2005-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体育局
第一条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试行办法》,结合市体育局电子政务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体育局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机关)通过“北京体育信息网”(以下简称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采集和掌握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市体育局有义务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体育局应当依法公开下列有关职能、许可、服务、决策、法规文件、工作动态类等政府信息:
(一)市体育局领导成员简介、法定职责、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和投诉监督途径等事项;
(二)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市体育局各种办事及便民服务事项和程序等;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等;
(五)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及本市体育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六)体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体育政策文件;
(七)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程序等;
(八)市体育局承诺为民办理的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九)体育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公务员的招聘和录用情况;
(十一)市体育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工作进展及情况介绍;
(十二)市体育局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市体育局办公室会同监察处、法规宣传处、人事处及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七条 市体育局办公室会同法规宣处以及相关处室及单位,负责制定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发布更新等制度。局办公室会同监察处、法规宣传处、人事处、信息中心按照公开目录每季度末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具体责任分工:
(一)监察处负责受理和处理向市体育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确实不能公开的,及时做出解释说明;
(二)法规宣传处负责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内容的审查工作;
(三)人事处负责将每季度检查情况列入各部门年度考核指标的工作;
(四)办公室负责相关电子文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的归档工作;
(五)信息中心负责在“北京体育信息网”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导航、查询与检索服务;负责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全天候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和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安全可靠;负责将相关部门审定后的政府信息(电子文档)及时在网上公开。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局各处室和单位按职能职责是相应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应当在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及时地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需上网公开的信息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形式提交法规宣传处审定,法规宣传处在2个工作日内将公开信息送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在网上公开。
第九条 市体育局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内容应当方便浏览、下载、打印和在其他信息终端显示。网上公开的市体育局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公文格式的要求。
第十条 市体育局在政府机关网上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可以公开但尚不能通过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市体育局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