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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先进社区的决定

辽政发[2003]6号

颁布时间:2003-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社区组织在加强城市管理、实施社会保障、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要求,加快我省社区建设工作步伐,调动广大社区干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区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功能和作用,省政府决定,授予沈阳市和平区南湖街道文安路社区等500个社区“先进社区”称号,每个先进社区奖励资金2万元。

  省政府希望各先进社区继续努力拼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再创佳绩。全省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总结和推广先进社区的先进经验,加大社区建设工作力度,推动社区建设全面发展,把所有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辽宁省先进社区名单(略)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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