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字[2004]381号
颁布时间:2004-1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2004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确定我区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为切实做好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把握改革精神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精神,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围绕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的目标,加快推进和完善管理体制与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国家监管机构依法监管、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农村信用社依法自主经营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信用社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要以法人为单位,按照不同股权结构形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可以是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也可以是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还可以是合作制的联社一级法人。同时,信用社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信用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统一领导,依法管理,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不下放结盟市和旗县、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扶持,主要以拨划保值贴补息、减免税费、安排专项再贷款或发行央行置换票据以及调整利率浮动范围等方式进行。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事关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三农”工作,更事关自治区经济社会全局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
为做好全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自治区成立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各盟市、旗县要立即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包括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及财政、税务、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当地农信社改革的各项工作。主要任务是:拟订当地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计划,提出改革实施方案,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有效组织清产核资,推动增资扩股工作,协调落实中央各项扶持政策,提出地方扶持政策,督促检查指导当地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从以上各单位抽调,集中脱产办公。此次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工作强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三、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成员单位要尽快组织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习温家宝、黄菊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农信社改革的讲话、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管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的通知》(银发[2003]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改革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吃透改革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要求,为推进改革的各项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四、尽快提出改革意见
各级政府要全面准确把握当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现状、改革条件,对照国家有关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要求,以旗县为单位,分类排队,对各旗县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拟采取的组织形式提出明确意见。要认真细致开展清产核资,限期完成自查,并由各旗县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积极推动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提出增资扩股目标、措施等具体要求;尽快落实专项借款和央行票据政策,确定当地联社各自选择的央行扶持方式,制定提高资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贷款的工作计划和措施。要鼓励和支持农村信用社努力向较高级的企业制度模式改革。
五、研究制定地方扶持政策
国家对信用社改革给予了极大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结合国家扶持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扶持政策。
要借鉴其它地区的成功做法,尽可能对当地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资金支持,如用于困难信用社增资扩股的分红、消化历年挂帐亏损和增强应对风险能力等;充分发挥政府组织优势,积极组织协调公安部门,严厉打击进废债行为,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特别是要对机关、干部拖欠贷款及其担保贷款,进行彻底的清理;取消对农村信用社的有关歧视性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扩大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创造公平、宽松的发展环境。
六、加强过渡时期的风险防范
各级政府成立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之后,要及时建立过渡时期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对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社会可能出现的不利言论和行为要密切关注,妥善处理。对故意歪曲诋毁农村信用社改革、损害农村信用社信誉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要严防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花钱、突击放贷,防范各类道德风险。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改革期间做好农村信用社内控管理和支农服务工作,保证改革过程中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在2004年11月28日以前将当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当地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拟定意向统计表上报自治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