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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05]201号

颁布时间:2005-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及委托本市车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检验的非本市注册的私家小车(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收取年票通行费,其经过路桥收费站时不收费。”二、第七条修改为:“通行费的征收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年票通行费,由市路桥处委托市公路局和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及有关区县交通局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代征。具体为:

  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由市公路局设在各区县的征稽所代征。

  2、摩托车(含侧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由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和有关区、县交通局所属的征稽部门代征。

  3、委托本市车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检验的非本市注册的私家小车(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由市路桥处直接征收。

  (二)次票通行费,由市路桥处所属路桥收费站负责征收。“三、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稽查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路桥收费站等进行车辆通行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驾车人应自觉接受检查。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而未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稽查执法人员应依法中止车辆行驶,并责令缴费义务人依照本办法办理补缴车辆通行费手续。各种车辆进入收费区域必须服从收费站点工作人员指挥,并减速、缴费通过。驾车人毁坏收费设施的,收费站点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五、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运管部门应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年票通行费缴纳情况的检查工作。在办理机动车年审、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及营运车辆年度审验等手续时,发现缴费义务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的,应向缴费义务人进行宣传教育,并要求其依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年票通行费后方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运管部门应定期将有关缴费车辆的数据提供给市路桥处。”六、第十六条修改为:“通行费收入应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通行费收入按规定提取必要的征收业务费用和路桥建设项目管养费用后,加上政府补差,作为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的来源。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偿还路桥收费项目的建设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七、第十七条修改为:“市路桥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还债及管理、养护等费用的计划,于前一年9月底前报经市交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计划于每季度第三个月头5个工作日将路桥还债专项资金划拨给市路桥处,市路桥处应按计划及时将还债和管养资金拨付路桥收费项目单位。”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市路桥处与年票通行费的代征单位应签订代征协议,代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征协议足额征收年票通行费,并定期向市路桥处报送年票通行费收入的相关报表。”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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