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合法[2000]30号
颁布时间:2000-05-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经贸委、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四川省工商局
各市、地、州财政局、审计局、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川单位:
新修订《会计法》将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依法建账,全面推行会计建账监管工作,防止私设账簿,搞多套账,根据《会计法》及省政府6厅(委、局)联合印发的川财会法[1998]5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之规定,并结合去年的试点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施建账监管。
根据《办法》先试点再铺开的精神,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各核算单位都必须依法建账,实行建账监管。各地、各部门应建账单位有多少,已实行和末实行建账监管的单位各有多少,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心中有数”,重点抓好未实行建账监管的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督促这些单位立即按规定实行建账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建账监管情况统计,并将统计情况表于11月底以前上报省财政厅(上报情况内容见附表1)。
二、按《会计法》规定,严肃查处私设账薄者。
《会计法》规定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禁止不依法设置账簿、私设账簿的行为,并赋予财政部门检查处罚的权利。各地财政部门今年下半年要对本地区会计账簿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对未实行建账监管者,要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在年底前书面上报省财政厅。同时,要把建账监管工作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检查验收以及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验收结合起来,把建账监管作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的内容之一。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必须按规定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建账监管事宜。
三、经销账簿单位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账簿经销单位的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会计账簿的销售单位,市、地、州本级及县上原则上各设立一个销售单位。
(二)各销售单位要认真代财政部门填写《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做好会计账簿购买记录,书写要工整、清楚。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财簿销售单位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不定期进行检查。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上报“账簿经销单位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要求各销售单位每半年要向批准的财政部门书面汇报一次销售账簿等情况,每年终了1个月内上报工作总结和年检资料。经年检合格者,换发《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销售许可证》,不合格者,取消销售资格,并按《办法》第二十条进行查处。
四、监管账簿实行年检制度。
对监管的账簿实行年检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目的是核实各单位购买财政监管账簿的数量、已使用数量、未使用数量,以防止设置多套账。
(一)实行手工记账单位每年6月底之前必须持《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及上年已使用的账簿到财政部门进行年检、登记,加盖账簿监管年检专用章。年检专用章盖在每个账户年末最后一笔业务上,同时在《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单位,必须办理《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每半年将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打印输出一次。一年两次打印输出的账簿连同省财政厅印制的账簿封面及扉页装订成册,并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上年已装订成册的账簿连同《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按财政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年检、登记、封签(封签由财政厅统一印制),加盖账簿监管年检专用章。年检专用章盖在每个账户年末最后一笔业务上,同时在《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三)上两种记账单位监管账簿的年检专用章,统一采用尺寸为2.6*4.5厘米条形章。印章上分三排字,第一排为“**财政厅(局)”,第二排为“账簿年检专用章”,第三排为“年月日”。盖章全省统一采用红色印泥。
(四)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年检的单位,每年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财簿监管年检记录档案。
(五)从发文之日起,所有单位按属地原则办理《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购买账簿和参加年检。在此之前凡由主管部门代直属单位统一只办理了一个《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的,由各直属单位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由主管部门统一购买账簿的,一律都按属地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参加年检。实施年检的财政部门务请将这类单位编造清册报财政厅备案。
五、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加强依法建账,实行建账监管工作是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作为直接管理的部门,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宣传、监督,共同搞好依法建账工作。
六、执行中有何建议,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