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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重庆市2000-2001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渝经发[2000]49号

颁布时间:2000-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国发[1996]36号),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保护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全市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重庆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发《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渝经发[1998]28号)的规定,现将重庆市开展2000-2001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纳税人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其他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生产的建材产品,其原料中掺入量不少于30%,可申请减免增值税。

  2.纳税人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可申请减免所得税。

  二、申报条 件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标准;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4.主要生产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产品。

  三、申报程序重庆市2000-2001年资源综合利用申报程序,一律按《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申报时间重庆市2000-2001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从2000年7月1日至20 00年12月底止,逾期原则上不再办理认定手续。

  五、资源综合利用证书重庆市2000-2001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按照《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审查,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条 件的,由重庆市经委、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颁发。证书有效期为2000-2 001年。

  凡未能获得重庆市2000-2001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产品、项目),原则上不得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

  附:重庆市2000-2001年资源综合利用申报表(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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