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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宁人劳(险)字[1996]237号

颁布时间:1996-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自治区人事劳动厅

各地、市、县人事劳动(劳动)局,区直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宁政发[1995]113号)关于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1996年7月起,对我区企业单位1995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年限满25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25元,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享受原工资待遇的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下同)每月增加35元,其中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50元。

  二、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15元;离休人员每月增加25元,其中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40元。

  三、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进入按规定享受增发1-2个月生活费的基数。

  四、这次离退休人员的增加离退休费统一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卡》。参加了自治区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执行结果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汇总报人事劳动厅备案;末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各企业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执行结果由企业主管部汇总报人事劳动厅备案。

  五、增加的离退休费所需费用,参加了自治区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末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现行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六、已按宁政发[1996]30号文件增加了离退休费的人员不属于本通知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

  七、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个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把这件好事办好。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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